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起源于19世纪的法国,其前身是法国针对葡萄酒等具有地域特色的产品所实施的原产地命名监控制度,后逐渐被包括欧盟各国在内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22条首次明确将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形式进行保护。1999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率先从产品角度入手在中国推动地理标志的保护。之后,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农业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也从不同角度参与了地理标志在中国的保护工作。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确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