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麻核桃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
管理平台【登陆入口】
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申请使用规范


一、申报条件

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并符合以下申报条件的生产者,可以向批准公告中确定的当地市场监管机构提出申请:

1、申请人应是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范围内的合法生产者;

2、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规定的特定地域范围;

3、产品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规定的质量技术要求;

4、产品有已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近三年受到市场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使用专用标志。

二、申报材料

1、《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附件1),加盖申请人印章;

2、获得资质认定(CMA)的检验检测机构近2年内出具的综合检验结论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印章,一式两份;

4、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首批次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或者相关标准有变化的,一并报送有关标准文本一份。

三、申报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使用专用标志申请,填写《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并提供2年内综合检验结论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2、现场查验。对于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申请材料齐全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查验。查验合格的,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上加盖监管部门印章并出具核验报告。材料齐全后报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形式审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中需要申请人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限期补齐。对于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4、初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如专用标志使用汇总表)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

5、核准并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使用专用标志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核准,并发布核准公告。